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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Q:請問一下,如果主要的業務為透過銀行電匯交易先購買國外線上課程產品,付款給國外原廠(中國分公司)後,我再轉賣給台灣的客戶(依法開立發票),未來線上上課時也是透過國外伺服器進行。以下兩個問題請問一下: 1. 和原廠交易部分是否屬於電子勞務?判定上是屬於境外還是境內?此部分營所稅和營業稅需要扣繳或申報嗎?若需要申報,扣繳率會是多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2. 課程購買後,加上必要支出與利潤後,再轉賣給台灣客戶,數B2C或B2B交易(依法開立發票),此部分營所稅和營業稅是否依一般程序申報即可? 以上麻煩各位會計師回覆,謝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額度,從今(110)年6月起自1萬元調高為1萬5千元;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0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李君,每月租金16,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若以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王君於明(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4,250元〔(16,00010個月-10,0003個月-15,0007個月)(1-43%)〕。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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